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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9號

上訴人
莊惠喜
被上訴人
寶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國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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