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9號
- 上訴人
- 莊惠喜
- 被上訴人
- 寶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國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龍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9,1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27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