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0號原 告 陳祈安 訴訟代理人 陳忠鎣律師 被 告 安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呂維凱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民二庭法 官 陳婉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書記官 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