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1號 上 訴 人 即 原告暨 即反訴被告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順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249,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書記官 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