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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2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林中如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21號

上訴人
即 原告暨
即反訴被告
洋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建順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第二審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2,249,57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34,9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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