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駿勝即偉鈦工程行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嘉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3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