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駿勝即偉鈦工程行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嘉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乾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3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