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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3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柯月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3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駿勝即偉鈦工程行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嘉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50,030 元,應徵得第二審裁判費20,2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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