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抗字第2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23號
- 抗告人
- 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兼法定代理
- 抗告人
- 人 陳永松
- 相對人
- 莊連豪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本院嘉義簡易庭105年度司票字第50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票面金額與實際債權不符合,爰提起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 條定有明文。本票執票人,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即法院就本票形式上之要件是否具備予以審查為已足,實體法律關係存否之抗辯,抗告法院於非訟程序中自不得審酌,應裁定駁回抗告,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有最高法院56年台抗字第714號、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於民國105年6月13日經提示未獲付款,依票據法第123條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本票1紙及相片為證,就形式觀之,上開本票業已符合票據法之要件,原審依上開規定,裁定予以准許,經核尚無不合。抗告意旨謂票面金額與實際債權不符合之抗辯事由,縱然屬實,亦屬對本票債務存否之實體上權利有所爭執,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揆諸首揭說明,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非本件非訟程序所能審究。從而,抗告人以上開理由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自有未洽,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李文輝
┌────────────────────────────────────────────┐│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 編 │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 利息起算日 │ 票據號碼 │備 考││ 號 │ │(新 臺 幣)│ │ │ │ │├──┼───────┼───────┼───────┼───────┼─────┼───┤│001 │104年5月29日 │48,531,964元 │ 未記載 │105年6月14日 │ 0227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