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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03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50號

上訴人即附

帶被上訴人 垚品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原名垚品企業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瑩襄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法定代理人
附帶上訴人 詹依窈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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