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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望民林芮伶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反訴原告即

上訴人
鍾美蓓
上訴人
反訴被告即
被上訴人
和億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美
訴訟代理人
黃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本件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拆除其所安裝之鋁門、鋁窗(見簡上卷第145 頁)。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拆除其所安裝之鋁門、鋁窗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此為兩造所不爭(見簡上卷第144 頁),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反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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