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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 法官
    林望民林芮伶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反訴原告即 上 訴 人 鍾美蓓 反訴被告即 被 上訴人 和億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美 訴訟代理人 黃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本件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拆除其所安裝之鋁門、鋁窗(見簡上卷第145 頁)。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拆除其所安裝之鋁門、鋁窗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此為兩造所不爭(見簡上卷第144 頁),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反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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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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