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67號 反訴原告即 上 訴 人 鍾美蓓 反訴被告即 被 上訴人 和億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美 訴訟代理人 黃信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於本件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上訴人反訴請求被上訴人應拆除其所安裝之鋁門、鋁窗(見簡上卷第145 頁)。查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應拆除其所安裝之鋁門、鋁窗所需費用為新臺幣(下同)6,000 元,此為兩造所不爭(見簡上卷第144 頁),故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收反訴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法 官 林芮伶 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