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1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號上 訴 人 郭靜宜 訴訟代理人 黃碧霞 被上訴人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頤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信雄 周鴻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