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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簡上字第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訴人
郭靜宜
訴訟代理人
黃碧霞
被上訴人
茂訊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頤同
訴訟代理人
黃信雄

      周鴻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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