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5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5號

聲請人
陳金德
相對人
緯山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連輝
相對人
李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104年訴字第4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判決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訟訴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469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嗣經相對人提起上訴,經二審判決相對人上訴駁回,上訴費用由相對人負擔確定,此業經調閱上開卷證查明無誤,自堪信為真實。

三、依上述本院104年度訴字469號判決確定判決,其第一審之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而聲請人共支付第一審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0,800元,此有本院收納款項收據可參。故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800元,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3項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