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1號
- 聲請人
-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德
- 相對人
-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詠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O五年存字第四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310 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下同)467,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433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卡、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310 號裁定影本105 年度存字第433 號提存書影本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