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01號

返還提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301號

聲請人
任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相對人
尚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詠裕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O五年存字第四三三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310 號民事裁定,曾提供新臺幣(下同)467,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5 年度存字第433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並提出同意書、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卡、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310 號裁定影本105 年度存字第433 號提存書影本為證,經審核結果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