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5號
聲請人即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代理人
- 蔡宗哲
- 代理人
- 相對人即
- 被告
- 神錡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列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王可也即王秉鋒
- 被告
- 王可也即王秉鋒
- 被告
- 嬩芷稜
- 被告
- 許瓊中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參萬伍仟貳佰伍拾肆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12月31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677 號判決,並於105 年1 月30日確定在案,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上揭民事判決暨確定證明書影本可稽,並經本院調卷核閱無訛。又查本件聲請人所支出之訴訟費用,依聲請人提出之繳費收據為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5,254元。爰確定為如主文所示,並應依上揭之規定,自裁定送達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