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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告
宇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村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皇錡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律師
被告
金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21,742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錦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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