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0號 原 告 宇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村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金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821,742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許錦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