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黃義成

  • 當事人
    蔡嘉裕巨玖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   告 蔡嘉裕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7,851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