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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黃義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7號

原告
蔡嘉裕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告
巨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秀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67,851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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