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號

原告
賴建新
訴訟代理人
林文凱律師
被告
上昇糧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排除營運噪音及灰屑汙染之侵擾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12條所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原告請求損害賠償50萬元,以上合計為21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1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