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28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28號
- 原告
- 賴建新
- 訴訟代理人
- 林文凱律師
- 被告
- 上昇糧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國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排除營運噪音及灰屑汙染之侵擾部分,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第77-12條所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即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另原告請求損害賠償50萬元,以上合計為21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15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