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蕭文德 被 告 以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松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588,378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6,5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6,04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