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7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蔡佳如
- 原告
- 陳香汎
- 原告
- 翁正旭
- 原告
- 陳錦雀
- 原告
- 劉娟蓮
- 原告
- 何玥臻
- 上六人訴訟代理人
- 李昶欣律師
- 被告
- 茗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博勝
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請求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6,923元,應徵
得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原告6人另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
明書,因該證明書不能流通,其內容本身不具財產權之性質,不
能以金錢估計其標的價額,是請求發給該證明書,乃非因財產權
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徵收裁判費每一聲明為3千
元,6人共18,000元。合計本件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6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