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02號 原 告 黃錦祥 被 告 永合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卉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735,000 元,應繳裁判費 18,22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 外,尚應補繳 17,72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 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3 日書記官 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