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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1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10號

原告
黃昱翔
被告
雋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657,8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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