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李蔚誠
- 原告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被 告 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6,404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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