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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黃茂宏
  •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 原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8號 原   告 興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蔚誠 被   告 黃思菁即祥安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66,404元,應徵得第一 審裁判費41,2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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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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