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曾文欣
- 法定代理人吳允芃、趙偉成
- 當事人廣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廣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允芃 被 告 沅達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偉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924,211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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