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0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5號 原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被 告 林宛靜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 臺幣13,8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 補繳新臺幣13,3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