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9號 原 告 港澳茶居 法定代理人 郭彥麟 被 告 陳俊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