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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 法官
    林芮伶

  • 當事人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堆 被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9,820元(以原告起訴 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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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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