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堆 被 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9,820元(以原告起訴 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