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2號
- 原告
-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堆
- 被告
-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巫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9,82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