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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82號

清償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告
泰昌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堆
被告
友山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巫秋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清償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9,820元(以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40,6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芮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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