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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告
鼎盛豐有機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縵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律師
被告
久晶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貞
被告
中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湘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3,979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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