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8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2號 原 告 鼎盛豐有機農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縵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林福容律師 被 告 久晶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惠貞 被 告 中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錢湘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3,979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