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9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2號
- 原告
- 鼎盛豐有機農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鄒縵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福容律師
- 被告
- 久晶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惠貞
- 被告
- 中陽新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錢湘蓉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13,979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9,9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