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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柯月美

  • 當事人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林竹成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0號 原   告 天青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維立 訴訟代理人 黃寶賢 被   告 林竹成(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山景(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小棠(兼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大群 林王麗玉 林純如 呂明月 蔡次郎 林昱挺 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俞安 被   告 林榮慰 林正清(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正國(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雲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嘉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永茂(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宏亭(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正聰(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雅文(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山評(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林杏美(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吳文凱(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吳岳翰(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吳亭儀(即林冬粉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變價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嘉義市○○○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2632、2633建號建物、未辦保存登記之5812、5813 棟次(為地政事務所臨時編定之建號)建物,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1,148元【計算式:土地部分:面積74平方公尺×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5,000元×應有部分56/7 370=36,548元;建物部分:原告應有部分1/110之房屋現值為2,300元+2,300元=4,600元,合計為41,14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陳雲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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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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