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3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34號
- 原告
- 蔡秀琴
- 被告
- 福之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瑛娟
- 被告
- 郭金城
許颺山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200,00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01,7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1,2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