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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0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曾宏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0號

原告
李春金
被告
慶旺煤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楊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宏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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