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7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70號
- 原告
- 李春金
- 被告
- 慶旺煤氣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楊麗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00,000元,應繳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