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0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6號 原 告 林駿勝即偉鈦工程行 被 告 嘉倫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乾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50,030 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3,4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4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