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9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99號
- 再審原告
- 蔡山川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蔡新巖、蔡錫輝、王水樹、紀政成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4 年度簡上字第4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80 元【計算式:(3.8 ㎡+3.87㎡+2.15㎡+9.14㎡)×起訴時之土地公告現值5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規定,應徵裁判費1,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第1 項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