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7號
- 再審原告
- 伍阿路
- 訴訟代理人
- 伍于坤
- 再審被告
-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黃寶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5年原再易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