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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7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林望民黃茂宏林芮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17號

再審原告
伍阿路
訴訟代理人
伍于坤
再審被告
嘉義縣番路鄉民和國民小學
法定代理人
黃寶男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5年原再易字第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法 官 黃茂宏

               法 官 林芮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邱法儒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17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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