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 告 微信徵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宛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