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2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2號
- 原告
- 正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昭徽
- 被告
- 晉浩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建宗
- 被告
- 喆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順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4,137元(以原告起訴確認之金額為準),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9,8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一庭法 官 林芮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