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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周欣怡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號

聲 請 人即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被告
昱山農產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吳宏寶
被告
鍾麗琬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所為105 年度訴字第124 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昱山農產有限公司於105 年7 月16日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昱山農產有限公司於104 年7 月16日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據聲請人即原告具狀聲請更正,爰依上開法條規定,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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