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24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24號
聲 請 人即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豊彥
- 訴訟代理人
- 蘇鈺雅
- 被告
- 昱山農產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吳宏寶
- 被告
- 鍾麗琬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5 年4 月21日所為105 年度訴字第124 號民事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主張「被告昱山農產有限公司於105 年7 月16日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昱山農產有限公司於104 年7 月16日即未再依約攤還本息」。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據聲請人即原告具狀聲請更正,爰依上開法條規定,予以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