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號
- 原告
- 宇馨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長村
- 訴訟代理人
- 邱創典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皇錡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丁詠純律師
- 被告
- 金鎬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嘉慶
- 訴訟代理人
- 張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2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2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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