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0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85號原 告 宇馨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長村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邱皇錡律師 丁詠純律師 被 告 金鎬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慶 訴訟代理人 張永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 年11月29日下午3 時30分,在本院第1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5 日書記官 張子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