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46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6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大力省電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易達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廖順億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6年4 月2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5,000,000 元,應徵裁判費 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