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9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69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尊貴國際開發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哲華
- 法定代理人
- 上 訴 人即
- 原告
-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育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4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嗣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5 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上開裁定已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如數繳納,此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及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可佐,從而,上訴人既未遵期補繳上訴費,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周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