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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
    曾文欣

  • 當事人
    卓識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卓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卞模良 被上 訴人 臺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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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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