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股東會決議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72號 上 訴 人 卓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卞模良 被上 訴人 臺灣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哲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1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 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曾文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許庚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