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84號原 告 涂嘉茵即涂慧心 訴訟代理人 李章華 被 告 朱晉瑞 苗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山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有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3 月23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9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原告本人請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親自到庭。 二、原告應提出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申請失能給付所提出之長庚醫院出具之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書記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