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廣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莊淑娟 莊蕎蔓 莊淑塡 莊淑芬 莊聖輝 洪碧成 呂蕓安 劉嘉洲 劉嘉文 劉嘉惠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達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14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3月20日送達於上訴人,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