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3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104號 原 告 達爾富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碧成 訴訟代理人 林芳榮律師 被 告 莊廣 訴訟代理人 葉東龍律師 複代理人 陳中為律師 古富祺律師 被 告 莊淑娟 莊蕎蔓 莊淑塡 莊淑芬 莊聖輝 洪碧成 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呂蕓安 被 告 劉嘉洲 劉嘉文 劉嘉惠 上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伯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2月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四行關於「即嘉義縣水上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六日複丈成果圖」之記載,應更正為「即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六年八月十六日複丈成果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判決關於主文欄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柯月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書記官 陳雲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