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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塗銷預為抵押權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卿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2號

原告
國葆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告
鈺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誓鋒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事件,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不傳訊證人,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證人林柏傑之戶籍謄本。

民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博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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