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原告
- 冠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羅檍惠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安
- 法定代理人
- 鍾銘純
- 原告
- 陳慧安
- 原告
- 鍾銘純
- 原告
- 羅檍惠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漢東律師
- 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 林彥百律師
- 被告
- 鄭桐景
- 被告
- 蔡麗淑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子操律師
- 第三人
- 鄭勝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七年七月三十一之民事判決與同日所為之民事裁定,當事人欄原告部分之「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林春發律師」之記載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該錯誤不影響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