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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原告
冠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檍惠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安
法定代理人
鍾銘純
原告
陳慧安
原告
鍾銘純
原告
羅檍惠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彥百律師
被告
鄭桐景
被告
蔡麗淑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子操律師
第三人
鄭勝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一0七年七月三十一之民事判決與同日所為之民事裁定,當事人欄原告部分之「上四人共同複代理人林春發律師」之記載部分,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且該錯誤不影響判決本旨,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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