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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唐一侼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上訴人
原告
冠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勝吉
法定代理人
鍾銘純
法定代理人
羅檍惠
法定代理人
陳慧安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鄭桐景

      蔡麗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唐一侼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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