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冠鑫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勝吉
- 法定代理人
- 鍾銘純
- 法定代理人
- 羅檍惠
- 法定代理人
- 陳慧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鄭桐景
蔡麗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聲明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