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原 告 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璦楨 訴訟代理人 林家弘律師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王明聰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1 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八、九行關於「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之記載,均更正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四頁第九行關於「4005萬元」,更正為「4095萬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十七頁倒數第七、九行關於「4005萬元」,均更正為「4095萬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一頁倒數第二、十七行關於「4005萬元」,均更正為「4095萬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二十二頁第四、七、十一、十八行關於「 180萬元」,均更正為「270萬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其第14頁第9行、第17頁第9行已載明「 4005萬元(4500萬-405萬)」,而「4500萬-405萬」應為4095萬元,本院誤載為4005萬元,顯係記算錯誤,又本件之借貸之金額經認定為4095萬元,減去原告已清償之38,250,000元後270萬元,故本判主文及第22頁有關180萬元,均顯係270萬元之誤載,爰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