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 訴 人 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璦楨 被 上訴 人 王明聰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1,59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