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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馮保郎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上訴人
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璦楨
被上訴人
王明聰
訴訟代理人
蕭敦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0萬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41,5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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