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0號
- 上訴人
- 王明聰
- 訴訟代理人
- 蕭敦仁律師
- 被上訴人
- 順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璦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被上訴人於一審係請求確認兩造間之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之債權不存在,經本院判決兩造間之債權逾270萬元部分不存在。上訴人對該其敗訴部分不服提起上訴,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230萬元(4500萬-270萬),應徵裁判費576,3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馮保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