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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87號

返還所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呂仲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訴字第87號

上訴人
升富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淵隆
被上訴人
長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隆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長亞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85,8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9,36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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