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2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黃茂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號

聲請人
鴻圖書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鴻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鴻圖書局有│合庫商業銀│104年5月31日 │13,020元 │FC8156306 │受款人:宇││ │限公司廖鴻│行南嘉義分│ │ │ │林文化事業││ │英 │行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