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1號
- 聲請人
- 鴻圖書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鴻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4 年12月23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等情,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一庭法 官 黃茂宏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1號 │├──┬─────┬─────┬───────┬───────┬─────┬─────┤│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鴻圖書局有│合庫商業銀│104年5月31日 │13,020元 │FC8156306 │受款人:宇││ │限公司廖鴻│行南嘉義分│ │ │ │林文化事業││ │英 │行 │ │ │ │股份有限公││ │ │ │ │ │ │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