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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26 日
  • 法官
    黃義成
  • 法定代理人
    陳榮達

  • 原告
    弘力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43號聲 請 人 弘力化工原料儀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因不慎遺失上開證券,遂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並於104年11月11日將公告刊登於新聞紙在案,因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故依民事訴訟法第 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本票,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1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已於105年5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本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本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宗軒 ┌──────────────────────────────────────────┐ │本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43號 │ ├──┬─────┬─────┬─────┬───────┬─────────────┤ │ 編 │發 票 人│發 票 日│金 額│本 票 號 碼│備 考 │ │ 號 │ │(到期日) │(新臺幣)│ │ │ ├──┼─────┼─────┼─────┼───────┼─────────────┤ │001 │台灣銀行嘉│102年9月11│53,000元 │FA0696267 │受款人: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 │ │義分行 │日 │ │ │司煉製事業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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