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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曾文欣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51號

聲請人
惠大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慶章
代理人
劉宗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5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5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51號│├──┬─────┬─────┬───────┬───────┬─────┬─────┤│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 考││ 號 │ │ │ │ (新臺幣) │ │ │├──┼─────┼─────┼───────┼───────┼─────┼─────┤│001 │黃欐茱 │京城商業銀│105年1月5日 │371,010元 │5230852 │ ││ │ │行嘉義分行│ │ │ │ │├──┼─────┼─────┼───────┼───────┼─────┼─────┤│002 │黃欐茱 │京城商業銀│105年1月5日 │474,450元 │5230851 │ ││ │ │行嘉義分行│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文欣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許庚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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